發生車禍當下不知情,事後卻收到肇逃通知?
對於許多 UBER 或計程車職業駕駛來說,駕照就是生計。但若不慎發生擦撞,且在「不知情」的情況下離開現場,往往會面臨《刑法》肇事逃逸罪與《道交條例》吊銷駕照的雙重打擊。
許多當事人會問:「我已經跟對方和解,也拿到緩起訴了,為什麼還是要被吊銷駕照?」
一、肇事逃逸的三大法律責任
發生肇事致人受傷逃逸(簡稱交通致傷逃),會面臨以下三種處罰,不可不慎:
- 刑事責任:依刑法第 185-4 條,最重可處 5 年有期徒刑。
- 行政責任:依道交條例第 62 條,吊銷駕駛執照,且 3 年內不得考領。
- 民事責任:須賠償被害人之醫療費用、修車費及精神慰撫金。
二、為什麼拿到「緩起訴」還是會被吊銷駕照?
這是最常見的法律誤區。依據《行政罰法》第 26 條,刑事處罰與行政處分並不互相排斥。
當你在偵查程序中為了換取「緩起訴」而選擇認罪時,交通主管機關會以此認定「你已承認肇事逃逸事實」,進而作成吊銷駕照的處分。因此,緩起訴處分書往往就是吊銷駕照的催化劑。
三、不想被吊照?你該掌握的救濟關鍵
若要保住駕照,必須證明在事故當下「主觀上並無逃逸故意」。法院通常會根據以下客觀證據綜合判斷:
- 車禍當下的情境:天色狀況、是否有明顯碰撞聲。
- 車體受損程度:擦傷是否細微到駕駛難以察覺。
- 事後行為:碰撞後是否有短暫停留,或維持正常行駛速度。
法律救濟途徑:
- 偵查階段:積極諮詢專業律師,分析證據並爭取「不起訴處分」。若能證明不知情,就不會面臨後續吊照問題。
- 行政救濟階段:若已收到吊銷駕照處分,可在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。
四、成功案例:行政法院撤銷吊照處分
(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交字第 208 號判決)
在此案例中,原告雖然在刑事偵查中承認肇事逃逸並獲得緩起訴,但在後續的行政訴訟中,律師強調其警詢時曾表示「沒有碰撞感,不知道發生事故」。
法院最終認定:交通主管機關不能只根據刑事認罪就免除調查義務,最終判決撤銷吊銷駕照之處分,成功保住當事人的駕照。
五、結語:法律紛爭,交給專業一次解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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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問題
Q:我已經和解、也拿到緩起訴了,為什麼駕照還是被吊銷?
A:因為依《行政罰法》第 26 條,刑事處罰與行政處分並不互斥。當你為換取緩起訴而認罪,交通主管機關會以此認定你已承認肇逃事實,據以作成吊銷駕照處分。緩起訴處分書往往就是吊照的催化劑。
Q:要怎麼證明我「不是故意」肇事逃逸?
A:關鍵在證明事故當下「主觀上無逃逸故意」。法院會綜合客觀證據判斷:車禍當下的天色與碰撞聲、車體受損是否細微到難以察覺、事後是否短暫停留或維持正常行駛速度等。
Q:已經收到吊銷駕照處分了,還有救嗎?
A:有。可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。本文引用的高雄地院 109 年度交字第 208 號判決即是:當事人雖在刑事偵查中認罪緩起訴,但行政訴訟中強調警詢時曾稱「沒有碰撞感、不知道發生事故」,法院認定主管機關不能僅憑刑事認罪就免除調查義務,最終撤銷吊照處分。